联合国宪章之敌国条款

Collected information from UN website related to the East China Sea dispute.

联合国宪章

第八章 区域办法 第五十三条

  •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第十七章 过渡安全办法 第一百零七条

  •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琉球

“The World and Japan” Database Project -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日本战犯的侵华罪刑自供 The Confessions of the Japanese War Criminals